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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為啟蒙時期德國哲學家,其道德哲學扭轉傳統的他律道德,建立了「定然律令」,一種自律道德。可以說,其道德哲學更能體現「道德」該有的行為和價值。我認為其學說有較大解釋能力,然而卻排除了人的情感面向。下文將分析康德道德哲學之內容,並對之加以評價。
康德認為在他以前的倫理學不是他律的,就是只具有相對性的道德價值,真正的道德必須是理性對其自身的立法,即為一種自律道德。他說,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寓於理性,發源於理性,因道德若源於經驗,則沒有普遍性可言。只有當人出於一種義務感而行動,為責任而行動,才存在道德價值,道德的真髓應當從規律概念引申出來。客觀的原則這一理念,就它對意志有強制性而言,稱作理性的命令,而命令的程式叫律令(imperative)。
康德區分兩種律令,一為假然律令
(hypothetical imperative),一為定然律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假言律令的令式是「如果你要…你應該…」,康德認為道德不可能建立在假言律令上,否則便成他律道德,使道德成為一種工具,也失其普遍性。康德認為道德只能建立在定然律令上,其令式為「你應該如此做」,這是理性對自身的命令,具有絕對普遍性。康德「定然律令」第一種公式言:你應當只依那種格準,即你能同時意願它成為普遍律則這樣的格準而行動。這是說,凡不能被普遍化,或自相矛盾的行為,均不能成道德。康德於此只告訴人們行為的形式條件,而無行動內容和經驗內容。
康德認為道德之基礎在於一種道德感
(sense of moral)——善的意志
(good will),即為責任而行動,其稱為無條件的善。善的意志就其本身即是善的,有其內在價值
(intrinsic value)。因一切氣稟上的品質,若無善的意志加以規範,則同時亦能為惡。而且,氣稟上的品質可按人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判,若要建立嚴格普遍意義之道德,必須排除氣稟品質的差異。定然律令中的意志(will),並非純主觀的個人意志,而是理性的客觀意願,有其一貫性(consistency)的要求。按康德的分類,道德感的基礎,在於人類離開由感性世界的觀點,進而以悟性世界的觀點看待行為,此是存在於純粹意識中的知識,而不受任何經驗條件之限制。
定然律令的第二種公式為:你應當這樣行動,即在每一情況中,將人的本性,不管是你或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的本性,當作一目的,而不只當作一工具看待。這說明定然律令的內容正是以理性為目的,其本身即一目的,故為無條件的律令。康德由此確立了人的尊嚴,其認為,若人能不把他人只當工具看待,即能實現一「目的王國」,人格尊嚴是定然律令可能所根據的目的條件。
康德倫理一直為人詬病的是其嚴謹性。我們知道,道德要求普遍性。然而,康德認為定然律令一旦被理性所頒行,即不能有不受理性限制的可能,否則即失道德的普遍性意義。問題在於,當發生道德兩難或極端情況時,律令仍有其絕對有效性,如某人為保護被追殺的陌生人,而向兇手撒謊;又如醫生為安慰病人,有一善意的謊言,康德認為我們不能因受情感的影響而破壞律令的普遍性,故任何謊言都應禁止。然而,人作為有情感的生命,如何能把情感完全排除於道德行為外?康德倫理另一困難在於,其無法解決道德兩難之情境,因定然律令並不告訴我們道德行為的優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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