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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不能說的秘密 於 2013-9-22 18:53 編輯
孤單心事 發表於 2013-9-22 18:36
咁你智障
你全屋係咪智障?
你智障我要吊起哂你全屋人? ...
大難臨頭就各自飛,大家見到啦
同公會有事即刻話唔關我事
盡現團隊精神,所謂物以類聚
家人係無得揀
公會、團隊、公司等等係有得揀
另外,我唔係智障
但係我唔明白點解人地智障你就要吊人
根據《香港法例》487章 第47條
(1) 如—
(a) 某人(前者)藉任何活動,煽動對殘疾的另一人(後者)或某類殘疾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
鄙視或強烈的嘲諷;
(b) 前者是故意煽動上述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的;及
(c) 該活動屬公開活動,並包含威脅或煽動其他人威脅—
(i) 損害後者或該類人士的成員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或
(ii) 損害屬於任何其他人而後者或該類人士的成員可進出的處所或可享用的財產,
則前者即屬犯罪。
(2) 就第(1)(a)款而言,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對殘疾的另一人或某類殘疾人士的成員產生或作
出—
(a) 仇恨;
(b) 嚴重的鄙視;或
(c) 強烈的嘲諷,
並不具關鍵性。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最後,你地踢左佢未
踢左既話我可以刪左果一欄我又唔係針對你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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