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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以紅色作底色,中央有一朵五星花蕊的白色洋紫荊花圖案。底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紅色相同,而紫荊花則是香港的象徵。
香港特區區旗設計在1990年2月16日定案,1996年8月10日由特區籌委會通過使用暫行辦法。1997年7月1日的香港主權移交典禮上,特區區旗首次正式飄揚。
香港在英國殖民地時期的最後一面殖民地區旗,在1959年7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使用。旗幟設計和其他英國海外領地一樣,以英國藍色軍旗作底,藍底,左上方配有英國國旗,右下方則在白色圓形上配以港英政府的徽號。
設計
香港特區區旗的形狀、顏色、以及洋紫荊圖案,無論在旗幟正面或背面看時都是一樣。區旗和區徽的規格和使用方法,由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區旗及區徽條例》具體訂明。香港政府同時制定了展示區旗和區徽時必須遵從的條件,以下作出相關簡述。
象徵意義
旗幟的底色是紅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底色一樣,象徵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同時,中華文化把紅色視為喜慶的顏色,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歷史上也曾稱為「紅軍」。因此,紅色也有慶祝和愛國的意味。
香港市政局標誌洋紫荊圖案、花蕊以五顆星表示,再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上的五星相對應,寓意中國與香港密不可分的關係。區旗只用紅白兩色,象徵香港實踐一國兩制。
早在1965年,香港已經採用洋紫荊作為自己的市花,當時新成立的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荊為標誌。1997年後使用的香港特區區旗設計繼續採納了洋紫荊花的元素。
特區區旗
主權移交前曾舉辦區旗設計比賽,讓香港人參與特區區旗的設計。共有逾7000份參賽設計,當中的作品有「HK」字母、幾顆代表「東方之珠」的圓珠,象徵金融中心的金錢圖案、白鴿等,作品來自美術界、農民、演員、戰士、軍官等。當中有不少作品以紫荊花為設計,但與巿政局的標誌相似,因版權問題被淘汰。由政治人物組成的評審團選出其中六份,但中國當局否決全部設計,並另外邀請三名設計師(當時香港正形設計學校校長韓秉華、當時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文樓與建築師何弢)重新設計。韓秉華:「我比較傾向以植物為旗,像加拿大的楓葉旗,所以提出用紫荊花為主體」。韓在書中更指何弢當時隨即在酒店的花園摘下一朵紫荊花,帶回會議室,以觀察它的形態。原來區旗上的紫荊圖案,最初是星中有花,變成花中有星;由五角星演變成今天的小五星。最後採納原評審之一、香港建築師何弢的設計。上海出生的何弢憶述當時一些頗為怪異的設計:「有一份設計一邊有鐮刀和錘頭,另一邊則有港元標誌。」至於洋紫荊設計概念的來源,他指注意到花瓣對稱,而且花紋迴轉富有動感,因此將此加入區旗設計之中。
首份設計的紫荊花瓣弧度由於難以繪製,主權移交前曾作出適度修改。最後使用的區旗設計中紫荊花瓣不如原來初稿般肥大。未改版前的區旗可見於早期的《基本法》單行本。
由於特區區旗設計曾經改動,中國香港隊出外比賽時不時會出現錯體區旗的情況。例如2004年雅典奧運會奧運選手村裏,大會準備的區旗就不符合規格。
區旗使用禮節
香港政府每日在行政長官官邸、香港禮賓府、香港國際機場及所有邊境管制及檢查站,展示國旗和區旗;至於在各主要政府合署及建築物,如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議、終審法院、立法會及設於海外的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展示,則會在工作日懸掛。政府會在指定日子(國慶日、特區成立日和元旦),在醫院、學校、部門總部、體育及文化場館等政府建築物展示國旗和區旗。國旗和區旗應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換言之,旗幟於約上午八時升起,約下午六時降下。
區旗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十條,香港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香港法例》第2602章《區旗及區徽條例》定明,區旗是指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展示區旗
若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國旗必須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當兩旗同時或並列展示時,區旗應小於國旗。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於室內展示,以背牆而立的人面向前方時的「左」、「右」為準;於建築物外展示時,以立於建築物前的人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右」為準。 於運動比賽如奧運會等場合,出現中國香港選手壓倒中國選手奪金牌的情況時,以上規則不適用,升旗時區旗會較國旗突出。 然而,大多數日子香港各級政府機關只會懸掛區旗,並將位於右方較高的國旗桿留空。
下半旗
如果以下人物逝世,便需要下半旗,以向該人致哀,這些人物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重大貢獻的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推薦
對人類發展或世界和平作出重大貢獻的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推薦
行政長官認為對香港特區作出重大貢獻的人
除此之外,在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或是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均會作出下半旗,包括發生導致重大傷亡的天災、人禍。
侮辱區旗
四五行動成員兼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00年7月1日及9日分別三度揮動貼有黑色圖形、或寫有文字等區旗,被控以三項侮辱及玷污區旗罪名,2001年2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須自簽三千元擔保、守行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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