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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虎門條約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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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2 10:28: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1840年至1842年的鴉片戰爭以南京條約結朿。但南京條約明訂的條款僅能說是綱領。英國為求明確,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0月),由耆英與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在虎門簽訂《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條約。主要內容如下: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準英船赴彼通商。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沾、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世事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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