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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新界原居民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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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1 02:5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界原居民指其祖先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即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區)及鄰近235個島嶼之前已在各鄉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鄉村,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鄉村,就不可以在新居之鄉村享有原住民權益。新界原居民並不包括在九龍十三鄉的原居民。

原居民的籍貫通常會被寫成「廣東寶安」,因為寶安原本是包括現在的深圳和香港。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有權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請興建一間建築面積上限700平方英呎,樓高3層(上限27英呎)的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新界鄉村的屋宇,可獲豁免繳納差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有關的一切權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後維持不變,如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而需將原居民的鄉村落搬遷時,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補償。

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權利。

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新界原居民之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世事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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