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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役制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推廣到全國。
《明史 食貨志》:「一條鞭法者, 總括一州之賦役, 量地計丁, 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 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 量為增減, 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 加以增枆。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 以及土貢方物, 悉併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 故謂之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戶、丁分別徵收實行,征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徵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稅戶輪流徵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徵收解運。
目的
簡化稅制。
增加收入。
方便徵收稅款。
成效
增加國庫收入
一條鞭法明文規定 稅以銀徵收, 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 促進了貨
幣流通的發展
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推動生產力
一條鞭法按畝徵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付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
化簡後遺症
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 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無田者免差力役
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
「一條鞭法」的意義在於適應了社會發展趨勢,鬆弛了傳統的人身依附關係,稅收開始轉為以資產計征,使賦稅負擔趨於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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