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AMES 討論區

 找回密碼
 快速註冊
搜索
查看: 245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轉貼]熙寧變法 [複製鏈接]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5052
EXP
6727 點
金幣
630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08-4-19 14:23: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覆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員數目持續膨脹激漲,真宗景德年間(1004—1007年)內外官已達一萬多人,仁宗皇祐年間(1049—1053年)達兩萬多人,「十倍於國初」,導致冗官、冗費激增,執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保守主義盛行,不得不與豪強地主妥協,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土地兼併迫使農民轉職軍旅,使得軍隊人數激增。北宋初年給予軍、公人員極大優惠和特權,可免除差役和賦稅。對外方面,對遼、西夏等國的戰爭,仁宗慶歷年間(1041—1048年)軍隊人數是一百二十五萬九千人,使得軍事費用增加,「養兵之費,在天下據七八。」,將不專兵和軍紀不明使宋軍嚴重缺乏訓練,終日「遊戲於廛市間,以鬻巧誘畫為業,衣服舉措不類軍兵」「衛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給糧不自荷而雇人荷之。」。使得北宋的國庫空虛,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沈重。

歳入・歳出表 (單位:匹貫石両) 年 歳入 歳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慶暦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祐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北宋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一次宋神宗和文彥博討論變法之事,神宗說:「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與百姓何所不便?」文彥博說:「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鑑》。


具體內容

置制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置將法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實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遭到許多反對。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擊,堅決求退,退居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


罷新法

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東坡、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史載王安石退居金陵時「聞朝廷變其法,夷然不以爲意;及聞罷助役,復差役,愕然失聲曰:『亦罷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終不可罷也。』」[6]元佑元年二月,罷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

蘇軾在反對免役法時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但是後來蘇軾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他在《與滕達道書》中承認,「吾齊新法之初,輒守偏見,至有異同之論。雖此心耿耿,歸於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十餘年後元祐更化時,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他說「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歷代評價

明代楊慎的《鉛丹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以為「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南渡以後,元佑諸賢之子孫,及蘇程之門人故吏,發憤於當禁之禍,以攻蔡京為未足,乃以敗亂之由,推原於荊公,皆妄說也。其實徽欽之禍,由於蔡京。蔡京之用,由於溫公。而龜山之用,又由於蔡京,波瀾相推,全與荊公無涉。」。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國的克倫威爾,說他以「不世出之傑,而蒙天下之垢」,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

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於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

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失敗原因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不能完全推到守舊派反對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檢討。下列可就五方面論之:

(一) 政策未能對症下藥──王安石的變法所針對的只是皮毛,遠未到核心問題──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則是因為冗官。不針對到冗官,財政問題解決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針對支出太多問題,反而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如此則不能解決財困。又如軍事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針對到宋朝的軍事死穴──強幹弱枝,重文輕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點─—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

(四) 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

(五) 任用非人——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惇、呂惠卿、李定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了質。

世事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
Alta Multimedia -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altahkmm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快速註冊

Archiver|手機版|AGAMES 討論區

GMT+8, 2024-11-19 12:35 , Processed in 0.054460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頂部